长三角的政府对企业在员工保障方面应尽的义务要求的比较多。长远来看,对于企业、员工、政府是一件三赢的事情。企业缴纳了高额的社保金,相当大的一部分落到了政府的口袋里,对于地方建设是笔庞大的资金;员工受益于实实在在的医疗、工伤保险,(养老金太远了,不知道几十年以后会咋样,)住房公积金虽然说不多,可是却帮助工人升起了买一套小房子的希望;企业得到了稳定的熟练工人,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,在面对员工的疾病、工伤的时候有了更多了辅助力量,小病小伤的,企业基本可以不用理睬了。
但是,工伤、医疗保险也不是能够覆盖了所有的范围和金额的。比如说,员工在公司里面突发疾病死亡,这是工伤和医疗保险都不管的;比如说,工伤导致重度伤残,工伤保险的金额就是杯水车薪了,企业可能要负担十几万、甚至几十万的金额。虽说遇到这种事情的概率不大,可是5年遇到一例,也是很要命的,企业能有多少利润往里面赔啊?
这个时候层出不穷的保险提供了一个险种——雇主责任险。
(一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;
(二)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,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;
(三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;
(四)被诊断、鉴定为职业病;
(五)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;
(六)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;
(七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;
(八)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、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;
(九)原在军队服役,因战、因公负伤致残,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,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;
(十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。
雇主责任险与工伤在赔付对象和范围上都有所不同:
雇主责任险的范围比工伤保险要大,通常会包括意外伤害(哪怕仅仅是一些很小的伤害),而不仅仅局限于工伤。而且雇主责任险不单只负责赔偿员工医疗费、残疾津贴(如果达到残疾等级的话),还包括他请假期间的工资。
雇主责任险是赔给公司的(至于公司是否愿意把赔到的钱给员工,是另外一回事),而工伤保险是赔给员工的。
(我还没有操作过雇主责任险的具体问题;在研究工伤赔付的范围时关注了一下雇主责任险,一些财产保险公司网站上能找到相关解释。不明白的是,在某些人寿保险的网站上也看到了提供这个险种??难道这已经不再是财产保险的范围了??)